事件: 中英訂立《緬甸條款》
| 事件經過:
光緒十一年(1885)十月,英國出兵攻陷緬甸首都曼德勒,俘虜緬甸國王。十一月二十七日(西歷1886元旦),英國宣佈上緬甸並入英屬印度,又進而逼迫清政府承認其吞併緬甸。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清總理衙門大臣奕劻與英前署駐華公使歐格納(N.R.O’Conor)在北京簽訂了《中英緬甸條款》,共五款。主要內容為:英國允許緬甸每十年嚮清王朝進呈方物一次;清政府承認英國在緬甸取得的一切特權;中英兩國應派員勘定中緬邊界,另立邊界通商事務專章;英國同意暫緩派員由印度進入西藏,但原則上規定了藏印邊界通商。光緒十三年(1887)七月初七日,中英兩國政府派代表在倫敦交換了批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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