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更定問刑條例
| 事件經過:
洪武、永樂間定製,法司斷獄,均依律擬議,不許妄引條例。英宗、憲宗以後,巧法之吏往往捨律用例,以便藉此貪贓枉法,條例由此日繁。至孝宗時,始有修明之舉。弘治八年(1495),以鴻臚寺少卿李鐩之請,命刑部尚書彭韶刪定問刑條例。弘治十三年二月初六日,給事中楊廉上言說:高皇帝曾命劉基、陶安等詳定律令,且言立法貴簡,若條緒繁多,可輕可重,則會生姦弊,可見聖祖重律輕例之意。一百三十年來,律行已久,條例漸多,今應以太祖立法貴簡之心為主,一切近代冗雜悉為革去。孝宗從之。刑部尚書白昂會九卿定議,擇條例可行者二百九十餘條,與律並行。孝宗詔命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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