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恢復納例和招民墾田酌量錄用製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清聖祖康熙十三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674年十月

終結時間: 1674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康熙十三年(1674)十月,因吳三桂、耿精忠等相繼叛亂,清軍分赴各省平叛,所需錢糧驟然增多,清廷遂復行助納監例,簡稱納。規定:現任文武各官和鄉紳銀二百兩或米四百石者,準記錄一次;銀三百兩和四百兩或米六百石和八百石者則分別記錄二次和三次;銀五百兩或米一千石者,準加一級。進士、舉人、貢生銀八十兩和一百五十兩或米一百六十石和三百石者,出任之日分別記錄一次和二次;銀三百兩或米六百石者,出任之日準加一級。增生、附生、青衣等,視其銀或米的不同數目,可轉禮部送國子監讀書。富民銀一百兩、一百五十兩和二百五十兩或米二百石、三百石和五百石者,分別給予懸匾示旌、九品頂帶榮身和八品頂帶榮身。凡屬大計貪贓、丟城失地、盜騙錢糧、科場舞弊、作惡害民者及三品以上革職官員,不準納。但是,如因逃人盜案、拖欠錢糧及貽誤公務而被革職者,自四品官至九品官,視其不同銀數目,給予原品頂帶榮身。革去進士、舉人者,銀一百五十兩或二百五十兩,分別給予九品頂帶和八品頂帶榮身。此後三年間,因軍需一再短缺,復廣升納條例,如納米菽、馬草、鳥槍、弓箭等等,清廷共得銀二百餘萬兩,而納知縣已達五百餘人,太學生員增至數十萬人。是年,清廷又定招民墾田酌量錄用製,規定凡屬貢生、監生、生員及百姓墾田三十頃以上者,奏過吏、兵二部,試其文藝程度,分別授予知縣、縣丞、守備、百總等官。但是,如地方官員對被招民墾田未足額數或墾田錢糧未經起解而擅具題者,照例議處。康熙二十年(1681),三藩之亂平定,清廷遂停止各種納事例。
   中国 關鍵詞: 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