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朱元璋令存問年高孤獨
| 事件經過:
洪武十九年(1386)六月二十日,朱元璋下令地方有司存問年老貧民,撫恤鰥寡孤獨,使其得以所養,廢疾的收入孤老院,給予所用,得終天年。並製定具體條例:貧民年八十以上,月給米五鬥、肉五斤、酒三鬥;九十以上,歲加帛一匹、絮一斤。有産業的,不給米,衹給酒、肉、絮、帛。應天、鳳陽富民,年八十以上,賜爵社士,九十以上賜爵鄉士;天下富民,八十以上賜爵裏士,九十以上賜爵社士。皆與縣官平禮,復其傢。鰥寡孤獨不能自給的,全部蠲免差役,歲給米六石。若孤兒有田不能自耕的,則令親戚收養,無親戚的,令鄰里收養,其無田地,歲給米六石,亦令親戚或鄰里收養;待長大成人,收籍為民。篤廢殘疾不能自有的,即日驗口收籍,以例給米,以便其生存。士卒親冒矢石,或肌膚傷殘,或因傷亡於息現存而不能生理的,全部放回原籍為民,復其傢。垛集土軍因徵伐傷殘的,優免軍役三年,改為“貼戶”,因傷死亡的,優免軍役十年,本戶改為民籍,仍免差役三年。將校陣亡,其子世襲,升一等。逃軍、逃囚能赴官自首,免罰。山林岩穴隱逸之士,以禮敦遣赴京,量纔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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