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熙寧頒布《農田利害條約》

國度: 中國  

朝政: 北宋

國君紀年: 宋神宗趙頊熙寧二年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069年   十一月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熙寧二年(1069)十一月,宋政府頒布《農田利害條約》即農田水利法。其主要內容是:無論是官員還是一般者百姓,衹要熟悉農業耕作技術或興修水利工程技術均可嚮各級政府陳述自己的意見,經過各級官員商定或"按視"清楚,如果確實對農業生産有利,即將這些人的意見由州縣官府實施,其中較大的工程由地方官奏請朝廷决定,等到工程完畢,按所修水利工程功利的大小予以條陳意見者一定的奬勵,興利極大者由官府量材錄用,各州縣將所轄區域內的荒田以及需要瀎修或可以興建的水利工程(如陂塘、堰埭等)作出詳細的調查,繪製成圖,同時說明如何進行修建的具體方案,呈報上級官僚政府,其中一州一縣不能處理的問題,也可以陳述己見,聽候朝廷處理;各項工程的興建均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因而農田水利法又製定了相應的辦法以便於水利工程的興修;所有居民都按照戶等的高低出工出料,如果民戶故意阻擾,不出工料者另加處罰,如地方政府因財力不足而不能興修某項水利工程,由官府貸給一定數量的青苗錢;官府財力不足,可以采用集資的辦法,允許當地一些富裕的地主出錢藉貸給貧民,按照慣例交納一定的利息,官府負責為地主們催督;私人能出錢興辦水利工程者,視其功利大小由官府加以奬勵。在頒布《農田利害條約》之前,朝廷派遣劉彝等八名官僚分別巡視全國農田水利,同時還命令各路轉運司官員將本路農田水利方面的問題匯報給中央,各路專門設置一名農田水利官,負責本路水利工程的興修。經過這一係列準備工作,至此,製置三司條例司纔將《農田利害條約》頒布到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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