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恢复纳例和招民垦田酌量录用制

国度: 中国  

朝代: 清代

国君纪年: 清圣祖康熙十三年

事件类型: 热门

开端时间: 1674年10月

终结时间: 1674年  

地点: 中国

事件经过:

  康熙十三年(1674)十月,因吴三桂、耿精忠等相继叛乱,清军分赴各省平叛,所需钱粮骤然增多,清廷遂复行助纳监例,简称纳。规定:现任文武各官和乡绅银二百两或米四百石者,准记录一次;银三百两和四百两或米六百石和八百石者则分别记录二次和三次;银五百两或米一千石者,准加一级。进士、举人、贡生银八十两和一百五十两或米一百六十石和三百石者,出任之日分别记录一次和二次;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者,出任之日准加一级。增生、附生、青衣等,视其银或米的不同数目,可转礼部送国子监读书。富民银一百两、一百五十两和二百五十两或米二百石、三百石和五百石者,分别给予悬匾示旌、九品顶带荣身和八品顶带荣身。凡属大计贪赃、丢城失地、盗骗钱粮、科场舞弊、作恶害民者及三品以上革职官员,不准纳。但是,如因逃人盗案、拖欠钱粮及贻误公务而被革职者,自四品官至九品官,视其不同银数目,给予原品顶带荣身。革去进士、举人者,银一百五十两或二百五十两,分别给予九品顶带和八品顶带荣身。此后三年间,因军需一再短缺,复广升纳条例,如纳米菽、马草、鸟枪、弓箭等等,清廷共得银二百余万两,而纳知县已达五百余人,太学生员增至数十万人。是年,清廷又定招民垦田酌量录用制,规定凡属贡生、监生、生员及百姓垦田三十顷以上者,奏过吏、兵二部,试其文艺程度,分别授予知县、县丞、守备、百总等官。但是,如地方官员对被招民垦田未足额数或垦田钱粮未经起解而擅具题者,照例议处。康熙二十年(1681),三藩之乱平定,清廷遂停止各种纳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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