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熙宁颁布《农田利害条约》
| 事件经过:
熙宁二年(1069)十一月,宋政府颁布《农田利害条约》即农田水利法。其主要内容是:无论是官员还是一般者百姓,只要熟悉农业耕作技术或兴修水利工程技术均可向各级政府陈述自己的意见,经过各级官员商定或"按视"清楚,如果确实对农业生产有利,即将这些人的意见由州县官府实施,其中较大的工程由地方官奏请朝廷决定,等到工程完毕,按所修水利工程功利的大小予以条陈意见者一定的奖励,兴利极大者由官府量材录用,各州县将所辖区域内的荒田以及需要浚修或可以兴建的水利工程(如陂塘、堰埭等)作出详细的调查,绘制成图,同时说明如何进行修建的具体方案,呈报上级官僚政府,其中一州一县不能处理的问题,也可以陈述己见,听候朝廷处理;各项工程的兴建均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因而农田水利法又制定了相应的办法以便于水利工程的兴修;所有居民都按照户等的高低出工出料,如果民户故意阻扰,不出工料者另加处罚,如地方政府因财力不足而不能兴修某项水利工程,由官府贷给一定数量的青苗钱;官府财力不足,可以采用集资的办法,允许当地一些富裕的地主出钱借贷给贫民,按照惯例交纳一定的利息,官府负责为地主们催督;私人能出钱兴办水利工程者,视其功利大小由官府加以奖励。在颁布《农田利害条约》之前,朝廷派遣刘彝等八名官僚分别巡视全国农田水利,同时还命令各路转运司官员将本路农田水利方面的问题汇报给中央,各路专门设置一名农田水利官,负责本路水利工程的兴修。经过这一系列准备工作,至此,制置三司条例司才将《农田利害条约》颁布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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