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s: 广州海关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约定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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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十四年(1715),英国东印度公司为了开展对华贸易,与中国广州海关订立协定,总计八款。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东印度公司在广州自由贸易,许其雇佣中国人,许其购买食物及其它必需品,为修理船帆等许在岸上支一帐篷,悬英国旗的舢板驶过关口不予检查,海员衣袋不受搜查,等等。清政府广州海关设立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当时,清政府正式宣布开放海禁,置江、浙、闽、粤四海关:江之云台山(今连云港附近),浙之宁波,闽之厦门,粤之黄埔,各设监督,管理榷政,朝廷贸易。在广州,具体办理对外贸易业务的,则由十三行负责。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于一千六百年(明朝万历二十八年),是得到英国女王伊利莎白所授予的特许状,专同东方进行关于生丝、棉织品和宝石贸易的公司,由一个经理和二十四个董事管理。实际上,英国东印度公司是欧洲商人、殖民者在东方联合起来进行殖民地贸易的庞大的垄断公司。它一开始就是欧洲资产阶级进行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强有力的工具,受到他们本国资产阶级政府的广泛支持。他们有权在东方维持自己的海陆军,有权宣战媾和,同时也拥有大量资本,大批武装力量,整批船舰,既可运货,又可作战。英国东印度公司活动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印度半岛,实际上包括整个亚洲。康熙年间,由于中国强大,英国东印度公司还不可能对中国进行殖民侵略。但是,它与中国广州海关约定的八款,已开始暴露出殖民侵略的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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