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訓匜的法律銘文
| 训匜的法律铭文训匜的法律铭文
事件經過:
周厲王時訓匜的銘文是一篇我國最早的判决書,是我國法律史上的一篇重要文獻。銘文敘述了場訴訟案件的始末,銘文大意為:某年三月,跟隨周王的伯揚父在那裏定下了判决詞。伯揚父譴責牧牛說:“牧羊,你該受重懲,你竟敢與你的上司爭奪財産,對他進行誣告。你違背了先前的誓言,誓約在先,這次必須執行。你應去嗇與□修和,交還那五個奴隸。你既已遵從了判詞,實行了誓約。現在我赦免你,該鞭打你一千下,給你施墨刑。現在我大赦你,對你施以鞭刑500下,並罰你銅300鋝。”伯揚父又命牧牛立誓說:“從今以後,我豈敢以大事小事來擾亂你?”。伯揚父最後告誡說:“你的上司如再來控告你,就要對你處以鞭刑及墨刑。”牧牛立了誓。於是把這次判審告知官吏生和曶,結了案,牧牛的案子和誓約都定下來,罰了銅。□用它來作匜用。案件處理是依據奴隸製的刑典判决的。牽涉了原告師□、被告牧牛、司法長官伯揚父,參加聽斷的司盟機構官生和曶,人員齊備;涉及的刑罰有鞭刑、墨刑以及罰金,適合對牧牛這種人的身份和地位的有關規定;判詞從定性、量刑、赦宥到定刑有一定格式;訴訟從判决,立誓,到報告有關官吏到結案等,過程完整清楚,銘文還清楚說明了西周訴訟中的盟誓制度。從被告與原告的關係上我們可以知道當時法律的性質,即維護上司或主人的利益,對下屬或婦僕則反復警告並加以懲戒。《□匜》這篇完整的訴訟判决書,作為關於西周法製完整的一手資料,比史籍追記的事件更為可靠,是研究西周法製史的一件極重要的文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