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定諸王以下官員俸祿
| 事件經過:
順治元年(1644)十月十七日,清廷製定了歲給諸王以下俸祿:攝政王每年俸銀三萬兩,輔政王一萬五千兩,親王一萬兩,郡王五千兩,貝勒二千五百兩,貝子一千二百五十兩,公六百二十五兩。順治三年(1646)二月初二日,減攝政王俸銀一萬兩。順治七年更定王以下官員俸銀為:和碩親王一萬兩,郡王四千兩,貝勒二千兩,貝子一千兩,宗室公五百兩,一二三等公俱一百兩,二三等伯俱九十兩,二三等鎮國將軍、三等精奇尼哈番俱八十兩,一三等阿思哈尼哈番俱七十兩,一三等阿達哈哈番俱六十兩,二等拜他喇布勒哈番四十兩,以次至驍騎校、護軍校、他赤哈哈番各二十五兩。順治七年(1650)正月十九日,清廷又定王以下官員每年支給俸米數;和碩親王六千石,郡王二千石,貝勒一千四百石,貝子八百石,宗室公六百石。公以下各有差,最低者驍騎校、護軍校等各三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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