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禁民間私自閹割

國度: 中國  

朝政: 明代

國君紀年: 明思宗朱由檢崇禎二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629年二月16日

終結時間: 1629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崇禎二年(1629)二月十六日,上諭曰:《會典》規定,民間有四五子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有司造册送部選,敢有私自淨身者,本身及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煙瘴地方充軍,兩鄰歇傢不舉者治罪。近來小民希圖射利,違禁私行閹割。自今以後,且不收選,敢有犯者,按法正罪。十六歲以上罪坐本身及下手之人,十五歲以下罪坐主使及下手之人,其主使除嫡親祖、父依故殺子孫律科斷,如係伯兄母舅親威人等,與同下手之人必殺無赦。倘有強閹他人幼稚希圖誣賴的訊明反坐,亦不姑息,佈告中外,確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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