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竜遇奇請立????政綱法
| 事件經過:
萬歷四十六年(1618)四月十六日,兩淮巡????御史竜遇奇上書請立????政綱法,說:祖製,淮????每年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自套搭行而課額虧。部議謀行見引,附疏積引。但淮南舊引二百萬,淮北舊引一百四十萬,一朝疏之,誠難於足。今淮南編為十綱,每綱刊定二十萬。其挂掣未行引十七萬,立附字綱,每年一萬七千。帶行十年,而淮南可盡。淮北編為十四綱,前三年刻定每綱七萬,後三年每綱二十一萬,末一年以所餘七萬並挂掣,極少數附搭行之,行十四年而淮北之舊引可盡。以後逐年止行逐年之引。然法以十四年為朝,而新舊道臣相代,不無各立意見。科臣於是欲循弘治、正德之例,各差都御史或科道官一員,一次清理,期內不必續差,庶法立而可守。竜遇奇疏呈上,神宗命著為令,切實遵行。於是立石刻書,用垂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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