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诏取太仓及光禄寺银
| 事件经过:
万历十年(1582)八月十二日,神宗命内阁取太仓银二十万两、光禄寺银十万两,作为充赏之用。户部说:旧例,岁征金花银一百万两,续增买办银二十万两,每年共一百二十万两,皆供皇上赐赏之用。但近年金花拖欠数多,已借过备边银计一百余万两,尚未补还。今年二月,奉旨减免带征等项本色绢布一百四十二万七千二百余匹,本色颜料、蜡、茶三十三万七千一百六十余斤,起存本折各项银一百零三万六千六百余两,本色粮米六十五万五千二百余石,马草一百七十七万九千一百三十余束。未入考成拖欠钱粮约计本折尚有二百万余两。神宗明知岁入艰难,仍令照数征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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