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江西行一條鞭法
| 事件經過:
隆慶二年(1568)十二月,江西巡撫劉光濟請行一條鞭法。先是,嘉靖中葉,由於邊防供億浩繁,國庫空竭,乃是“提編”、“加編”等名目相繼出現,但是逋欠更多,規避更巧,於是,有的地方官員將各種名目並為一條,謂之“條鞭法”或長“一條鞭法”。其法為總括一州縣的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與均徭、裏甲、土貢,雇募加增之數,通十歲為一條,總徵而均支之。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一切計畝徵銀,折辦於官。亦即按畝出錢納銀,一應賦稅徭役完全由官府辦理。免去一切煩瑣手續,一時稱便。至是一條鞭在江西得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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