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朱炳如疏言盐政
| 事件经过:
嘉靖四十三年(1564)六月初二日,两淮巡盐御史朱炳如条陈盐政四事:一、江西全省旧行淮盐,系因地制宜,杜绝私贩之路,此法甚善。其后南赣改用广盐,袁州、吉安二府起而效之,以致私贩盛行,淮盐日滞,宜令袁、吉二府仍然食用淮盐。其各商至府挂号之日,宜仿南赣纳税事例,给文销引,使两淮的存积可以得到疏通,而赣中军饷亦不至乏绝。二、应天府额派淮安盐课四万零八百引,内溧阳一县与浙江盐场相近,私盐易通,近有惑于奸商私说,建议兼行浙盐,宜勿听许。三、河南南阳、汝宁二府以及陈州一州原行淮北盐,近来转行河东盐,以致巡盐不得一概举劾。四、湖广衡州、宝庆二府地近广东,原行淮盐,近改迁广盐。今宜悉免淮盐抽税,待其卖尽,再行广盐,并令照例纳银以补两淮优免之数,使彼此轻重适均,人情称便。世宗从其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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