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黃懋官請嚴格各項錢糧開支
| 事件經過:
嘉靖三十八年(1559)二月十六日,戶部復議,同意總督南京糧儲、戶部右侍郎黃懋官條陳錢糧事宜:一、各衛所官軍、馬匹關支糧料,如有逃亡、事故、倒失者,應計口扣還,不得仍舊支取,以長姦欺。二、軍匠月支口糧,遇小月即扣除一日,不得五年部扣。以恣侵匿。三、長安等四門軍人口糧,仍行原委監牧司屬官每半月親詣該倉給散,不得輒委官攢,以致疏漏。四、鳳陽府貯庫錢糧,專備九衛官軍歲支等用,自今不得別項藉支。其各州、縣、衛所歷年侵欠稅糧、屯糧等銀。由撫按官嚴行查追。詔從戶部所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