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黄懋官请严格各项钱粮开支
| 事件经过:
嘉靖三十八年(1559)二月十六日,户部复议,同意总督南京粮储、户部右侍郎黄懋官条陈钱粮事宜:一、各卫所官军、马匹关支粮料,如有逃亡、事故、倒失者,应计口扣还,不得仍旧支取,以长奸欺。二、军匠月支口粮,遇小月即扣除一日,不得五年部扣。以恣侵匿。三、长安等四门军人口粮,仍行原委监牧司属官每半月亲诣该仓给散,不得辄委官攒,以致疏漏。四、凤阳府贮库钱粮,专备九卫官军岁支等用,自今不得别项借支。其各州、县、卫所历年侵欠税粮、屯粮等银。由抚按官严行查追。诏从户部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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