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河南藩府禄米的议定
| 事件经过:
嘉靖三十三年(1554)正月十一日,河南抚、按官以本省岁荒,所征折粮五十四万余石,不足以充藩府禄米,请量留临德等仓起运,折银以补禄米。其折银比例,依从周府旧例:始封者粳米一百石,内以七十五石折银,每石折银零点五两,另二十五石给以本色米;粟米九百石,每石俱折银零点三五两。袭封者粳米一百石,粟米四百石,本色、折色兼支,其折银比例与始封者同。将军、中尉、、主君、仪宾及周、伊二府镇国将军,俱全支粟米,每石折银零点三五两。后经户部议,认为河南禄米,每年以零点八两征收,以零点五两和零点三五两放支,一岁所入,尚有所积,而罚金、商税亦可用于补禄米之不足。并拨保定各仓粮价银三万二千余两,补贴河南禄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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