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更定錢法
| 事件經過:
民間私鑄的濫惡錢充斥市場,致使物價日益騰貴。嘉靖三十二年(1553)十一月,世宗令工部鑄洪武、永樂、洪熙、宣德、正統、天順、成化、弘治、正德九朝年號錢,每種一百萬錠;嘉靖錢一千萬錠,每錠五千文。給事中李用敬為此上疏:請以嘉靖錢與前代雜錢並相通行,嘉靖通寶錢以七文作銀一分;洪武等年號錢與前代雜錢,上品依嘉靖錢例,七文準銀一分,其餘視錢高下或十文,或十四文,或二十一文準銀一分;一切私造不堪濫惡錢悉行禁止,犯者治罪。世宗從其奏。而官府徵稅,則專收銀或嘉靖錢,民苦錢少。於是又用嚴嵩等人的建議,發內庫新舊錢八千一百萬文,折給文武百官的俸糧。由此造成嚴重後來。於是御史何廷鈺奏言:請准許民間用小錢,以六十文作銀一分。戶部尚書方鈍、郎中劉爾牧皆以為不可,竭力反對。何廷鈺即誣奏劉爾牧誹謗朝廷用財如泥沙,不加愛惜,又說劉爾牧反對皇帝一意齋醮玄修,同時論劾方鈍。世宗覽何廷鈺奏疏,大怒,命廷杖劉爾牧一百,革職為民,方鈍姑貸不問。並采用何廷鈺的意見,於嘉靖三十三年三月初八日下詔,令民自便,規定嘉靖製錢七文當銀一分,洪武等年號錢十文準銀一分,前代雜錢三十文作銀一分。民間久行的小錢因下令嚴禁,竟不再用。自此之後,民間競相私鑄嘉靖錢,與官鑄錢通行並用,亦為明代鈍法之一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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