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s: 朱伯辰议改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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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三十二年(1553)正月二十四日,因东南倭患和西北俺答寇边,兵饷不足,给事中朱伯辰议改盐法,以正盐加带余盐。凡商人报中正盐一引,许带余盐二引,各为一包,连包索共二百八十五斤。正盐开边,由南京户部给引,余盐纳价,运司给以小票。余盐盐价银,淮南定为五钱五分,淮北五钱。每年正盐、余盐,约可得盐银一百一十万两。经清理盐法都御史王绅、巡盐御史黄国用勘议,户部覆议,定正盐一引,许带余盐二百六十五斤,正余盐共五百五十斤为一包,并定盐价银,淮南每包七钱,淮北五钱。奏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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