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工部鑄錢
| 事件經過:
民間流行濫惡錢,概以三、四十文當銀一分,後來又加上雜鉛錫,薄劣無形製,至以六、七十文當一言語主,翦楮夾其中不可辨。於是給事中李用敬上疏,請以製錢與前代雜錢並行,上品者均按七文當銀一分,其餘視錢高下分為三等,下等二十一文當銀一分。私造濫惡錢,一律嚴禁通行,犯者置於法。世宗可其奏,於嘉靖三十二年(1553)十一月初二日命工部鑄造洪武至正德九號錢,每號百萬錠;嘉靖錢千萬錠,每錠五千文。是時稅課抽分諸廠,專收嘉靖製錢,民苦錢少,遂用大學士嚴嵩等人的意見,發內庫新舊錢八千一百萬文,折給官吏俸糧。又令通行歷代錢,有以新、舊錢及銅銷為造像製器之用者,按《盜鑄律》論罪。至同年十二月初三日,嚴嵩奏:戶、工二部核計鑄錢一千九百萬錠,需工料銀三千一百八十二萬零七百七十餘兩。今戶部太倉庫貯銀僅有一百五十三萬六千兩,已不敷京、邊歲用之數。工部節慎庫貯銀僅有七十萬兩,盡數用以鑄錢,尚不及十分之一。若行於各省,又恐擾民。今時值災荒,無從籌措,請嘉靖錢量為依式鑄造,陸續解進。世宗從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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