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限製鎮守總兵養廉田數額
| 事件經過:
正德四年(1509)十二月十四日,巡撫甘肅右僉都御史王憲奏陳:奉敕查核內外鎮守等官地土,務足養廉之用,原未分給的不再添給。今查得甘肅等處鎮守太監宋彬田一百一十二頃,總兵官署都督僉事衛勇田八十七頃,左副總兵都指揮僉事白琮田十四頃,監槍都知監左監丞王欣田四十一頃,又采草湖田八十七頃,分守涼州御馬監太監張昭田三十三頃,右副總兵官都指揮僉事薑漢田二十五頃,分守肅州左參將都指揮僉事蘇泰田十三頃,守備西寧署都指揮僉事趙承序田十五頃。戶部議復:鎮守等官原無給與養廉田土事例。中間多因奏討相沿,承種耕獲采取,不無重勞軍士,兼且多寡不均,必至別項漁取。伏望酌量職分重輕,定為等第。庶使與不傷惠,事體歸一。武宗詔:鎮守給水旱田各十頃,副總兵各半;分守並監槍、遊擊各旱田十頃,守備旱田五頃;原未給者各給水田一頃。永為養廉定例。多出田土,給捨餘人等承種納稅,不得數外濫給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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