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劉瑾創罰米法
| 事件經過:
正德三年(1508)八月,劉瑾為肆意報復,折辱為官,創罰米法。凡是不附劉瑾的官員,皆誣以舊事,入於罰米例中。於是罰前戶部尚書韓文米千石,輸大同;張縉五百石,輸宣府。不久,又藉其他事故,再罰韓文。文武大臣幾無寧日。自韓文罰米千石以外,罰米五百石至二百石的,就有一百四十餘人。劉瑾亦藉此納賄,又索巡????官賂,稍不如意,即責令其補償商課,追議前任。九月,又罰吏科都給事中任良弼等五十六人,每人三百石至九月末又有八百九十九人,被罰米輸邊。深受其苦。不僅如此,還責令前後諸官罰米皆定限時日交齊,在京的限一月,在外及去任的,俱自移文至日為始,依水程遠近,定限赴倉輸納,違限的聽內外管糧官舉劾。事實上,諸官罰米,多以公事及邊儲虧折而被中傷,往往變賣傢産予以賠納,或藉債補足。後因事失誤而被罰米的,便設法嚮劉瑾行賄,免遭其苦,以為自全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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