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文官贈蔭祭葬例的製定

國度: 中國  

朝政: 明代

國君紀年: 明孝宗朱祐樘弘治十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497年六月21日

終結時間: 1497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弘治十年(1497)六月二十一日,禮科左給事中葉紳等上言,認為近來贈蔭祭葬之例失之過濫,乞下所司議處。禮部覆奏說:今後文職三品以上考滿官如例許一子或孫或承繼之侄送監讀書,內有未沾一命而死或自以科舉出身者,仍許一人補蔭入監,如出身不由正途或被劾閑住及病故年遠者俱不許預補蔭之例。其官非三品以上,但曾侍從春宮講讀輔導有功者,卒後子孫乞恩入監,本部議請皇上裁决。奉命出使外國死於王事者,曾有蔭子入監之例,但非事狀明白,情可恤者,不許乞蔭。祭葬舊例,三品以上官及二品以上父母妻、三品父母俱有祭葬,四品及父母俱有祭,今著為定例。若三品以上官被劾冠帶閑住者,祭葬俱無,其三品被劾致仕及在任未及一考者有祭無葬,若二品以上妻衹授三品封三品、父母衹授四品者,亦衹賜之祭,四品未考滿,父母未封四品者亦無祭。賜祭壇之數,二品者祭二壇,加太子少保以上者祭四壇,加至太子太保以上者如舊例。孝宗詔從所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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