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京軍逃亡罪例的製定
| 事件經過:
成化十二年(1476)七月初九日,英國公張懋上言說:近來京操官軍屢有逃亡缺班者,因處罰太輕,有越演越烈之熱。乞視景泰年間事例,量其逃亡日月長短,或發邊衛罰操、或發遠邊墩堡哨瞭。事下兵部,兵部上言說:京操官軍承平日久,雖存調集之名而無教練之實,加以工役煩多,侵利辱迫,致使逃亡者日衆。但現在與景泰年間情況下同,邊患稍息,因而立法亦不可太嚴,以使其可以常行。凡缺一班者,仍準近例,罰班半年;兩班不到者,發附近居庸、密雲、山海等關,罰班半年;餘各量其久近,發大同宣府等邊衛。憲宗詔命依允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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