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s: 输纳之例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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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初年,边事未靖而需饷甚急。景泰元年(1450)正月二十四日景帝下令:生员凡纳粟或上马者皆许入国子监;军民输纳,或米或粟或豆或草或鞍马者,也均授予冠带;朝廷以罪罢黜的官吏如输纳上述军饷,可以复职。此令初行之于宣府、大同,其后两畿及诸布政司、辽东等地皆行。有监生郭佑等上书朝廷,痛陈其弊,而未被采纳。不久,又开输豆予世袭之例,刑科给事中曹凯上书抗争:近例,输豆四千石以上授指挥使,他们受禄十余年,中以偿其所费,又令其世袭,这是以百姓膏血养无功之子孙,而他们则取息之时无穷。如此则有功的将领必曰“我以捐躯获此,他们以输豆也获此,朝廷以我躯命与荏菽一般看待”其谁不解体!请求朝廷自今始,惟令输纳者带俸,不得任事传袭,文职则只限于原籍带俸。景帝以为然,令未授世袭者悉如曹凯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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