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法《天津条约》签订
| 事件经过:
咸丰八年(1858)五月十七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大使葛罗在天津签订中法《天津条约》。英法联军攻陷大沽后,葛罗伙同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对清政府进行战争讹诈,强迫清廷速派头品顶戴、有主持大事之权的大臣二员至天津与其订立新的不平等条约。谈判中,葛罗与额尔金串通一气,对桂良、花沙纳等威逼利诱,终于迫使其接受了法国预先拟定的条款,签订了中法《天津条约》。共四十二款,另附《和约章程补遗》六款。主要内容如下:一、法国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置领事官,与清政府以平等礼节进行外交往来。二、增开琼州、潮州(后改汕头)、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后改烟台)、南京为通商口岸。三、法国天主教教士得入中国内地自由传教。四、法国得往内地游历,得在各通商口岸任意租地建房,设立教堂、医院、学校、坟地、仓库等,中国人如有触犯,毁坏等事,地方官应加严惩。五、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等,法国皆可一体均沾。六、确定领事裁判权与片面最惠国待遇。七、法国兵船可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八、中国对法国赔款白银二百万两。双方商定,一年内在北京互换条约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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