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法《天津條約》簽訂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清文宗鹹豐八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858年五月17日

終結時間: 1858年  

地點: 中國

上層事件: 天津條約

事件經過:

  鹹豐八年(1858)五月十七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法國全權大使葛羅在天津簽訂中法《天津條約》。英法聯軍攻陷大沽後,葛羅夥同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對清政府進行戰爭訛詐,強迫清廷速派頭品頂戴、有主持大事之權的大臣二員至天津與其訂立新的不平等條約。談判中,葛羅與額爾金串通一氣,對桂良、花沙納等威逼利誘,終於迫使其接受了法國預先擬定的條款,簽訂了中法《天津條約》。共四十二款,另附《和約章程補遺》六款。主要內容如下:一、法國得派公使駐北京,並在通商各口設置領事官,與清政府以平等禮節進行外交往來。二、增開瓊州、潮州(後改汕頭)、臺灣(臺南)、淡水、登州(後改煙臺)、南京為通商口岸。三、法國天主教教士得入中國內地自由傳教。四、法國得往內地遊歷,得在各通商口岸任意租地建房,設立教堂、醫院、學校、墳地、庫等,中國人如有觸犯,毀壞等事,地方官應加嚴懲。五、凡中國與各國議定的稅則、關口稅、噸稅、過關稅、出入口貨稅等,法國皆可一體均沾。六、確定領事裁判權與片面最惠國待遇。七、法國兵船可在中國各通商口岸停泊。八、中國對法國賠款白銀二百萬兩。雙方商定,一年內在北京互換條約批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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