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英宗詔舉賢能
| 事件經過:
正統元年(1437)九月,英宗下詔稱:目前地方郡守缺官甚多,令三品以上官員或舉賢能備朝廷擇用。左通政陳恭疏言:古者擇任庶官,例由吏部擇選,職任專而且事權歸一。今令朝廷官員各舉所知,恐怕要開私謁之門,助長奔競之風氣。英宗將該疏移下吏部,令諸臣會議。吏部尚書郭璉不置可否,大學士楊士奇言:宣德七年(1432)以前,布政司、按察司二司及府、州縣官用人多不得力,以致害民受苦,於是宣宗皇帝敕令大臣保舉。從此,多得賢能之人。間或有一、二非纔者,亦衹因舉主不明察,甚至是故意徇私造成的。唐太宗力行仁義,命在京三品以上官保舉郡守縣令,後來竟導致天下鬥米買三錢的成效。但所舉之人,若有贓犯,必須正保舉者之罪,如此,則保舉者知謹慎,畏牽連,不敢濫舉,而所舉之官必盡忠職守。英宗以為然,又下詔,令三品以上官保舉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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