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英《天津条约》签订

国度: 中国  

朝代: 清代

国君纪年: 清文宗咸丰八年

事件类型: 热门

开端时间: 1858年5月

终结时间: 1858年  

地点: 中国

上层事件: 天津条约

事件经过:

  咸丰八年(1858)五月十六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大臣额尔金在天津签订中英《天津条约》。先是,该年四月十四日,英法联军在攻陷大沽、进抵天津城下之后,照会清政府,要求速派“头品可以主持之大臣二员”前来谈判订约。限二日内答复,否则即攻天津,并进京谈判。清政府急忙于四月十七日派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为全权大臣,驰往天津议和。谈判中,英、法代表对清方大耍流氓手段,百般威胁利诱,强迫清方代表接受其预先拟好的条约条款。桂良等虽一再讨价还价,无奈心中畏敌如虎,且以南方太平天国革命为其“心腹之患”,期望早日与侵略者妥协而得以全力镇压人民革命,遂于五月十六日被迫接受英方条款,与之签订不平等的中英《天津条约》。共五十六款,另附《专条》。主要内容如下:一、英国得派公使驻京,并在通商各口岸设领事官,与清政府外交往来用平等过度了。二、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台南)、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镇江、南京为通商口岸。三、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可以到内地自由传教。四、英国人得往内地游历、通商,并得在各通商口岸任意租地盖房,设立教堂、医院、仓库等。五、英国商船可在长江一带通商各口往来。六、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会谈修改关税税则事宜。七、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八、中国对英赔款白银四百万两。双方商定,一年之内在北京互换条约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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