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英《天津條約》簽訂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清文宗鹹豐八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858年五月

終結時間: 1858年  

地點: 中國

上層事件: 天津條約

事件經過:

  鹹豐八年(1858)五月十六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英國全權大臣額爾金在天津簽訂中英《天津條約》。先是,該年四月十四日,英法聯軍在攻陷大沽、進抵天津城下之後,照會清政府,要求速派“頭品可以主持之大臣二員”前來談判訂約。限二日內答復,否則即攻天津,並進京談判。清政府急忙於四月十七日派大學士桂良、吏部尚書花沙納為全權大臣,馳往天津議和。談判中,英、法代表對清方大耍流氓手段,百般威脅利誘,強迫清方代表接受其預先擬好的條約條款。桂良等雖一再討價還價,無奈心中畏敵如虎,且以南方太平天國革命為其“心腹之患”,期望早日與侵略者妥協而得以全力鎮壓人民革命,遂於五月十六日被迫接受英方條款,與之簽訂不平等的中英《天津條約》。共五十六款,另附《專條》。主要內容如下:一、英國得派公使駐京,並在通商各口岸設領事官,與清政府外交往來用平等過度了。二、增開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臺)、臺灣(臺南)、潮州(後改汕頭)、瓊州、漢口、九江、鎮江、南京為通商口岸。三、耶穌教、天主教教士可以到內地自由傳教。四、英國人得往內地遊歷、通商,並得在各通商口岸任意租地蓋房,設立教堂、醫院、倉庫等。五、英國商船可在長江一帶通商各口往來。六、中英兩國派員在上海會談修改關稅稅則事宜。七、確定領事裁判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八、中國對英賠款白銀四百萬兩。雙方商定,一年之內在北京互換條約批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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