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稽考勾军条令的制定
| 事件经过:
宣德以前,若都司卫所军旗缺伍,兵部预给勘合,从其自填,遣人取补,及所遣之人,事完还卫,亦从自销,兵部更为稽考。因此,官吏夤缘为弊,或移易本军籍贯,或妄取平民为军,勘合或给而不销,期限或过而不罪,致使所遣官旗迁延在外,娶妻生子,或取便还乡三二十年不回原卫所。虽令所在官司执而治罪,但积弊已久,猝不能革。宣德八年(1433)二月二十六日,兵部以为此皆失于考较所致,衣令各卫所将其原填堪合遣去之人籍贯、程限及所取军士籍贯,类册报部。其续填堪合遣去者,于每年末类册报部。其所遣官旗还卫,仍具所解之军及无解之由、有无过期之罪,类册申报。以使堪合出入有所稽考,而为弊过期者,得以究治其罪。宣宗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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