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始命官軍兌運民糧

國度: 中國  

朝政: 明代

國君紀年: 明宣宗朱瞻基宣德六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431年十一月15日

終結時間: 1431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宣德四年(1429),命尚書黃福奉命協助陳瑄經略漕運,建議恢復支運法。令江西、湖廣、浙江民工運糧一百五十萬石於淮安倉,蘇、鬆、寧、池、廬、安、廣德民工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於徐州倉,應天、常、鎮、淮、揚、鳳、太、滁、和、徐民工運糧二百二十萬石於臨清倉,再令官軍接運到京、通二倉,這樣民力稍減。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陳瑄又奏:江南民工運糧到各糧倉,往返近一年,有誤農業。若令民兌運附近衛所官軍,運送至京,給與路費耗米,則軍民兩利。此謂“兌運”。宣宗命群臣商議。吏部尚書蹇義等上《官軍兌運民糧則例》,其加耗米數按路途遠近為差,每石湖廣為八鬥,江西、浙江七鬥,長江以南為六鬥,長江以北為五鬥;民有運到淮安的衹加四鬥。如有兌運不完,仍令民自運到糧倉,其不願兌運者,聽其自便。自此,兌運與支運參行。而軍既加耗,又給銀兩做為盤撥費用,且能附載他物,皆樂於從事,而民多以遠運為艱。因此,兌運的多而支運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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