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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詔令文吏犯贓不贖
國度:
中國
朝政:
明代
國君紀年:
明宣宗朱瞻基宣德四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429年
六月13日
終結時間:
1429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宣德四年(1429)六月十三日,監察御史王翺言:近年來因營造宮殿,官吏有犯罪的人,無論輕重,衹要去運
磚
就可官復原職,而使貪贓瀆職之人幸免,使廉潔守法的人得不到鼓勵,非治國之道。請從現在開始,因犯贓罪應死者,運
磚
後罷為民,不許復官。宣宗采其議,下詔:文官犯贓,依律科斷,不準贖罪。不久,文官中有犯贓而納米贖罪的,吏部請求降一級任用,宣宗說:納米贖罪是一時權宜之策,而懲治貪官是立國根本大法。從今以後,官吏有犯贓官,停止納米贖罪例,依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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