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匯豐銀行設立
| 事件經過:
匯豐銀行也稱“香港上海銀行”,由在華的太古、沙遜、旗昌、禪臣等十大洋行的英、美、德商人共同發起,於同治三年(1864)設總行於香港,次年開始營業,同時在上海設立分行,並陸續在日本的橫濱、神戶,中國的漢口、廈門、福州、天津、北京、廣州、青島、哈爾濱、大連、瀋陽、汕頭以及東南亞各地設置分支機構。隨着經營規模的擴大,其資産及行政管理權越來越集中到英國商人手中,又與其它在華英商相結合,逐漸成為英國在華經濟權益的代表,以“匯豐銀行倫敦最高委員會”為其最高决策機構。匯豐銀行在中國的經營範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經營匯兌。對外國在華洋行給予匯兌、進出口押匯、打包放款、信用透支等財務上的使得和支持。由其經手買賣的外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常占上海外匯市場成效額的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因而操縱着中國的外匯市價。二、吸收中國人的存款和發行紙幣。同治四年共吸收存款三百餘萬港元,至民國三年(1914)已增加到三億三千萬元。發行紙幣兩種:一種是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百元的銀元券,另一種是五兩、十兩、五十兩、百兩的銀兩券,多流通於香港、上海、廣州等處。三、以貸款控製中國財政經濟命脈。自同治十三年(1874)“福建臺防藉款”開始,至光緒二十年(1894)中日戰爭時期,二十年中共嚮清政府貸款十七筆,合計庫平銀二千八百九十七萬兩,占同期外國對華貸款的百分之六十三。光緒二十一年至宣統三年(1895-1911)又對華貸款二十九筆,計銀二億多兩,占外國對華貸款百分之二十七強。通過貸款,匯豐銀行還取得了中國關稅、????稅的收存權。隨着營業範圍、規模的擴大,其資本額急劇增加。初設立時,額定資本為五百萬港元,實收醬二百五十萬港元,到民國二十五年(1936),僅在華資本就達一億五千餘萬美元,占全行資産總值的百分之四十四。解放後,在中國的分行除上海分行由中國政府指定經營外匯業務外,其餘均歇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