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汇丰银行设立

国度: 中国  

朝代: 清代

国君纪年: 清穆宗同治三年

事件类型: 热门

开端时间: 1864年6月

终结时间: 1864年  

地点: 中国

事件经过:

  汇丰银行也称“香港上海银行”,由在华的太古、沙逊、旗昌、禅臣等十大洋行的英、美、德商人共同发起,于同治三年(1864)设总行于香港,次年开始营业,同时在上海设立分行,并陆续在日本的横滨、神户,中国的汉口、厦门、福州、天津、北京、广州、青岛、哈尔滨、大连、沈阳、汕头以及东南亚各地设置分支机构。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其资产及行政管理权越来越集中到英国商人手中,又与其它在华英商相结合,逐渐成为英国在华经济权益的代表,以“汇丰银行敦最高委员会”为其最高决策机构。汇丰银行在中国的经营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经营汇兑。对外国在华洋行给予汇兑、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信用透支等财务上的使得和支持。由其经手买卖的外汇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常占上海外汇市场成效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因而操纵着中国的外汇市价。二、吸收中国人的存款和发行纸币。同治四年共吸收存款三百余万港元,至民国三年(1914)已增加到三亿三千万元。发行纸币两种:一种是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百元的银元券,另一种是五两、十两、五十两、百两的银两券,多流通于香港、上海、广州等处。三、以贷款控制中国财政经济命脉。自同治十三年(1874)“福建台防借款”开始,至光绪二十年(1894)中日战争时期,二十年中共向清政府贷款十七笔,合计库平银二千八百九十七万两,占同期外国对华贷款的百分之六十三。光绪二十一年至宣统三年(1895-1911)又对华贷款二十九笔,计银二亿多两,占外国对华贷款百分之二十七强。通过贷款,汇丰银行还取得了中国关税、盐税的收存权。随着营业范围、规模的扩大,其资本额急剧增加。初设立时,额定资本为五百万港元,实收酱二百五十万港元,到民国二十五年(1936),仅在华资本就达一亿五千余万美元,占全行资产总值的百分之四十四。解放后,在中国的分行除上海分行由中国政府指定经营外汇业务外,其余均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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