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美續增條約》訂立
| 事件經過:
同治七年(1868)六月初九日,以清政府“辦理各國中外交涉事務大臣”頭銜率使團出訪各國的美國前任駐華公使蒲安臣,在美國華盛頓與美國國務卿西華德擅自簽訂《中美續增條約》(即《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款》,也稱《浦安臣條約》)。共八條,主要內容為:一、中國於原訂貿易章程外,欲與美國商民另開通商、行船之路各事,均得自訂章程,但不得違反原約規定。二、清政府得在美國各埠設置領事,美國當照各國例予以優待。三、兩國人民在對方國內都不得因宗教不同而受到歧視。四、兩國人民前往對方遊歷、居住,皆照最惠待遇辦理。五、兩國人民皆可在對方進入大小官學,並受最惠待遇;皆可在對方設立學堂。六、美國“嚮不贊成”無故幹預別國內政,將來辦理各種製造事業需外國幫助時,美國自願襄贊。該條約的簽訂,為美國擴大掠賣華工,加強對中國的文化、宗教侵略提供了方便。同治八年十月雙方在北京交換了條約批準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