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三法司的設立
| 事件經過:
其初,朱元璋命刑部議定罪犯罪名入奏,既奏,錄所下旨送四輔官、諫院給事中覆核無異,然後覆奏施行。有疑獄則四輔官封駁。後罷四輔官,而議獄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稱三法司。洪武十七年(1384)閏十月十九日,三法司改建署成,稱作貫城。於是,朱元璋“命天下諸司刑獄,皆屬刑部、都察院詳議平允,又送大理寺審覆,然後奏决。其直隸諸府州刑獄,自今亦準此令。庶幾民無冤抑。”朱元璋又諭刑官:“刑者,輔治之具,用之不可不慎。所以每令三審五覆,無非求其生而已。”洪武二十六年定製;令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笞杖就决,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錄,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詳擬。如律的,大理寺擬覆平允,監收候决;其情詞不明或失出入的,大理寺駁回,改正再問。駁至三,改正不當,將當該官吏奏問,稱作照駁。若疑讞决而囚有翻異,改調隔別衙門問擬。二次翻異不服,則具奏,會九卿鞫問,稱作圓審。三四訊不服,而後請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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