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俄密約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清德宗光緒二十二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896年六月3日

終結時間: 1896年  

地點: 莫斯科

事件經過:

  四月,李鴻章與沙俄代表簽訂《中俄密約》
  《中俄密約》,俄國與清政府訂立的秘密條約。
  1896年6月3日(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沙俄利用中國在中日甲午戰爭中戰敗的睏境﹐藉口“共同防禦”日本﹐誘迫清政府派遣特使李鴻章與俄國外交大臣羅拔諾夫﹑財政大臣維特在莫斯科簽訂《禦敵互相援助條約》。又稱《防禦同盟條約》。一般稱為《中俄密約》。全約共六條﹐內容是﹕日本如侵占俄國遠東或中國以及朝鮮土地﹐中俄兩國應以全部海﹑陸軍互相援助﹔非兩國共商﹐締約國一方不得單獨與敵方議和﹔開戰時﹐中國所有口岸均準俄國兵船駛入﹔為使俄國便於運輸部隊﹐中國允於黑竜江﹑吉林地方接造鐵路﹐以達海參崴﹐該事交由華俄道勝銀行承辦經理﹔無論戰時或平時﹐俄國都可通過該路運送軍隊軍需品﹔此約自鐵路合同批準日起﹐有效期十五年。根據《密約》第四條﹐同年9月8日由中國駐德﹑俄公使許景澄與華俄道勝銀行代表在柏林簽訂了《中俄合辦東省鐵路公司合同章程》。合同規定成立中國東省鐵路公司﹐其章程照俄國鐵路公司成規辦理。至此﹐俄國獲得了使西伯利亞大鐵路穿過中國領土直達海參崴的特權。《密約》的簽訂和築路權的攫取﹐為沙俄侵略勢力進一步深入和控製中國東北三省提供了各種方便﹐大大加強了沙俄在遠東爭奪霸權的地位。
  條約簡介
  90年代初,俄國開始修築橫貫歐亞兩大洲即西起莫斯科、東達符拉迪沃斯托剋(海參崴)的西伯利亞五大鐵路。1894年,鐵路修到了外貝加爾地區。俄國竭力想取道我國東北築路,這對擴張俄國勢力將大有好處。
  甲午戰爭後,日本侵占了遼東半島,在《馬關條約》中最初有割讓遼東半島的條款,這對沙俄在遠東的擴張極為不利。於是,沙俄聯合德、法兩國對日本進行交涉,通過追加中國對日賠款,換取日本退還遼東半島。在交涉中,俄國扮演了一個為中國“打抱不平”的“救星”角色,乃乘機嚮清政府索取“報酬”。為擴張在中國的勢力範圍,財政大臣維特的關於西伯利亞鐵路穿過中國東北地區直達海參崴的建議很快得到了沙皇的批準。1896年(光緒二十二年)4月,沙俄駐華公使喀西尼嚮總理衙門正式提出這一要求,遭到清政府的斷然拒絶。5月,沙皇尼古拉二世加冕典禮在莫斯科舉行。沙俄別有用心地邀請清朝權臣李鴻章參加典禮,並待以國傢元首之禮。此間,尼古拉二世特命財政大臣維特、外交大臣洛巴諾夫與李鴻章進行秘密談判。
  談判期間,俄方利用清政府部分官僚急於同俄國結盟的心理,把“藉地接路”作為實現結盟的先决條件。為迫使李鴻章就範,俄方不斷施加壓力,威脅訛詐,以中斷談判相要挾。後來竟然將單方面擬定的《中俄密約》約稿交與李鴻章。同時,沙俄還使用重金賄賂的卑劣伎倆,嚮李鴻章許諾,如果“接路”順利進行,將付給李300萬盧布酬金。李鴻章沒有提出實質性的修改意見,就把約稿轉奏光緒帝請旨,並電催清政府準其畫押。
  1896年6月3日,中俄雙方代表在莫斯科舉行《中俄密約》(正式名稱為《禦敵互相援助條約》或《防禦同盟條約》)簽字儀式。該條約共6款,主要內容是:1.如日本入侵俄國遠東或中國、朝鮮土地,中俄兩國應以陸海軍及軍火、糧食互相援助,戰爭期間,中國所有口岸均嚮俄國兵船開放。2.中國允許華俄道勝銀行接造一條由黑竜江、吉林至海參崴的鐵路,無論戰時平時,俄國均有權使用該鐵路運送兵員、糧食和軍械。
  《中俄密約》是沙俄以不正當手段誘迫清政府簽訂的徹頭徹尾的強盜條約。它的簽訂,使俄國不費一槍一彈,實際上把中國東北變成了俄國的勢力範圍。這對於俄國將侵略矛頭進一步伸嚮華北及長江流域,進一步對清政府施加影響,爭奪遠東霸權,具有重要意義。
  條約原文
  一八九六年六月三日,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俄歷一八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莫斯科。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暨大俄國大皇帝陛下,因欲保守東方現在和局,不使日後別國再有侵占亞洲大地之事,决計訂立禦敵互相援助條約,是以大清國大皇帝特派大清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俄國大皇帝特派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外部尚書內閣大臣上議院大臣實任樞密院大臣王爵羅拔諾甫,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戶部尚書內閣大臣樞密院大臣微德;
  為全權大臣,即將全權文憑互換校閱,均屬如式,立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日本國如侵占俄國亞洲東方土地,或中國土地,或朝鮮土地,即牽礙此約,應立即照約辦理。
  如有此事,兩國約明,應將所有水、陸各軍,屆時所能調遣者,盡行派出,互相援助,至軍火、糧食,亦盡力互相接濟。
  第二款 中、俄兩國既經協力禦敵,非由兩國公商,一國不能獨自與敵議立和約。
  第三款 當開戰時,如遇緊要之事,中國所有口岸,均準俄國兵船駛入,如有所需,地方官應盡力幫助。
  第四款 今俄國為將來轉運俄兵禦敵並接濟軍火、糧食,以期妥速起見,中國國傢允於中國黑竜江、吉林地方接造鐵路,以達海參崴。惟此項接造鐵路之事,不得藉端侵占中國土地,亦不得有礙大清國大皇帝應有權利,其事可由中國國傢交華俄銀行承辦經理。至合同條款,由中國駐俄使臣與銀行就近商訂。
  第五款 俄國於第一款禦敵時,可用第四款所開之鐵路運兵、運糧、運軍械。平常無事,俄國亦可在此鐵路運過境之兵、糧,除因轉運暫停外,不得藉他故停留。
  第六款 此約由第四款合同批準舉行之日算起照辦,以十五年為限,屆期六個月以前,由兩國再行商辦展限。
  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歷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專條
  兩國全權大臣議定,本日中、俄兩國所訂之約,應藉漢文、法文約本兩分,畫押蓋印為憑。所有漢文、法文校對無訛,遇有講論,以法文為證。
  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外部尚書內閣大臣上議院大臣實任樞密院大臣王爵羅拔諾甫,
  大清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戶部尚書內閣大臣樞密院大臣微德。
  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歷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訂於莫斯科
  附註
  本條約見《中國約章匯編:中俄部分》,頁356―359;法文本見同書,與漢文本載在同頁上。俄文本見《格林姆:遠東條約集》,頁105―106。
  本條約漢文本原無名稱,按序文稱為《禦敵互相援助條約》;法文本稱為《防禦同盟條約》;一般稱為《中俄密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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