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分六科考用秀纔

國度: 中國  

朝政: 明代

國君紀年: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十五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382年八月25日

終結時間: 1382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洪武十五年(1382)八月二十五日,刑部奉命議定分六科考核天下所舉秀纔,以任其職。其一,宜選用才識的文武之臣,於公事間暇,延問所取秀纔。以經明行修為一科,工習文詞為一科,通曉《四書》為一科,人品俊秀為一科,言有條理為一科,曉通治道為一科。六科備者為上,三科以上為中,三科以下為下,六科俱無為不堪。其二,觀其言貌,衹知大略,觀其行事,乃見實能。宜會京官於秀纔內各舉所知,舉中者量加擢升,不當者罰及舉主。其三,以前犯罪官員,皆以怠惰無能,遂以廢事。今宜精選可用之才留任,老疾不堪的遣還,仍命布、按二司具其善惡實跡,參其所言得失,以為黜陟。其四,秀纔多係郡縣一時選送,其堪於錄用的,不一定練習政務,況又用非其纔,不僅速於獲戾,而且民受其害。凡堪用之人,衹宜量纔授職,未可立即委以重任;遣還鄉裏的,可令其為社師,明經老疾的,授以教官。其五,對現任官員中的才學之士、歷任老成、有績可稱而無過的,留用或升擢,與初任秀纔參署政務。而孝弟力田、聰明正直的,多非其人,宜悉罷舉。其六,刑罰未省,賦役未均,皆因所司不得其人,今以秀纔充任,必能興學校,教民有方,均平賦役,使民無訟。其七,內六部、察院,外布、按二司及府縣令均係任重之職,得其人則政舉,非其人則職廢。必選通儒達吏,練事老成,明於治體,可以任重者居之,不可泛用非人。朱元璋批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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