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官員相遇及公參禮儀的製定

國度: 中國  

朝政: 明代

國君紀年: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十五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382年三月18日

終結時間: 1382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洪武十五年 (1382)三月十八日,朱元璋詔令製定官員相遇及公參禮儀:凡五軍都督府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駙馬都尉遇公、侯於路,引馬側立;都督僉事、六部尚書遇公、侯,引馬卻避;品級相等的,分路而行。金吾等衛遇公、侯,引馬卻避;遇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駙馬都尉,引馬側立;遇都督僉事、六部尚書,分路而行。六部侍郎、各衛指揮使及同知、通政使、太常卿、光祿卿、太僕卿、京府尹三品官遇公、侯、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駙馬都尉,引馬卻避;遇都督僉事、六部尚書,引馬側立;品級相等的,分路而行。各衛指揮僉事、左右通政、太常少卿、國子祭酒四品官遇公、侯、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附馬都尉、都督僉事、六部尚書,引馬卻避;遇六部侍郎、通政使、太常卿、光祿卿、太僕卿,引馬側立;品級相等,分路而行。六部郎中、員外郎、欽天監令、太醫院令、都府經歷、斷事官、大理寺卿、通政司參議、左右春坊庶子、諭德五品官遇公、侯以至三品官,引馬卻避;遇四品官引馬側立;品級相當,分路而行。六品以下官仿此。翰林學士、尚室司卿、少卿遇公侯、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駙馬都尉,引馬卻避;遇二品官引馬側立;遇三、四品官分路而行。尚室司丞、侍講以下官,照品級仿此。承敕郎、給事中、中書捨人、監察御史遇公、侯以下至二品官,引馬卻避;遇三品官引馬側立;遇四品以下官分路而行。殿廷儀禮司正、副遇公、侯以下至三品官,引馬卻避;遇四品官引馬側立;遇五品以下官,分路而行。凡所屬見上司官,引馬卻避;所屬官員高者遇上司官品卑者,分路而行。凡未授職任的遇有職官員,皆須引馬卻避。凡官員應合避而路狹不可避的,下馬拱立;應行路不得中道占行依次分左右。凡被宣召及祠祭官詣祠祭所並有所捕逐者在道,雖遇應避之官,不避。凡官員公參,都督府同知、僉事參左右都督,指揮同知參指揮使,六部侍郎參尚書,各衛指揮參都督拜於堂下,千百戶參指揮亦同;京縣知縣參京府尹拜於堂下,各府州縣亦同。諸司佐貳官、幕職官參本司長官,皆答拜;所屬卑官參見者,不答,品級相等,答拜;所屬官員品級高的,與上司官卑的同禮。洪武二十年十月二十日,朱元璋又諭禮部臣說:“前定臣僚尊卑禮儀有未詳盡之處,應重新加以考訂,著為定式,申布中外。”禮部尚書李原名奉命考訂,共二十六條,其中朝參八條,筵宴二條,出使三條,官員拜禮二條,官員相遇八條以及出郊在外儀、官員傘蓋、冠帶、服色、房捨、器皿,鞍轡、弓矢、床榻之類。條列成書,名為《禮儀定式》,令諸司官員遵守,違者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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