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致仕之製的確定
| 事件經過:
洪武元年(1368),令內外大小官,年七十的,聽令致仕。若有特恩選用的,不拘此例。洪武十三年二月初七日,朱元璋下詔,文武官六十以上的,聽令致仕,給以誥敕。永樂十九年 (1421)又恢復七十致仕之製。弘治四年(1491)規定,凡告老疾官員,年五十五歲以上的,冠帶致仕,未及五十五歲的冠帶閑住。考滿官員到部,年六十五以上,不得取選。致仕官員的待遇,洪武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規定:秩三品以上官仍舊,四品以下的,各升一等,給以誥敕。若歷事未及三年,或為事降用,依本等致仕,不給誥敕。同年八月十八日,朱元璋令自今內外官致仕還鄉的,“復其傢終身。”成化二十二年 (1486)詔在京文職,以疾致仕的,五品以上、年及七十,進散官一階。其中廉貧不能自存,有司每年給米四石。另外,有的給本職半俸、全俸、夫役等,各有不同,沒有統一的規定。至於禮儀,洪武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定;凡致仕居鄉,與宗族親黨相見序尊卑,如傢人禮,異姓無官者相見不答禮,庶民則以官禮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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