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致仕之制的确定
| 事件经过:
洪武元年(1368),令内外大小官,年七十的,听令致仕。若有特恩选用的,不拘此例。洪武十三年二月初七日,朱元璋下诏,文武官六十以上的,听令致仕,给以诰敕。永乐十九年 (1421)又恢复七十致仕之制。弘治四年(1491)规定,凡告老疾官员,年五十五岁以上的,冠带致仕,未及五十五岁的冠带闲住。考满官员到部,年六十五以上,不得取选。致仕官员的待遇,洪武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规定:秩三品以上官仍旧,四品以下的,各升一等,给以诰敕。若历事未及三年,或为事降用,依本等致仕,不给诰敕。同年八月十八日,朱元璋令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的,“复其家终身。”成化二十二年 (1486)诏在京文职,以疾致仕的,五品以上、年及七十,进散官一阶。其中廉贫不能自存,有司每年给米四石。另外,有的给本职半俸、全俸、夫役等,各有不同,没有统一的规定。至于礼仪,洪武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定;凡致仕居乡,与宗族亲党相见序尊卑,如家人礼,异姓无官者相见不答礼,庶民则以官礼谒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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