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清德宗光緒二十四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898年四月

終結時間: 1898年   六月9日

地點: 北京

事件經過:

  四月,與英國簽訂關於香港對岸九竜半島以九十九年為期的租藉條約
  中英訂立《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光緒二十四年(1898)三月,法國強迫清政府允其強租廣州灣後,英國政府立即要求強租九竜半島作為“補償”。四月二十一日,清總理衙門大臣李鴻章等與英駐華公使竇納樂在北京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將位於深圳河以南、九竜半島界限街以北及附近島嶼的中國領土,即所謂“新界”,租藉給英國,租期九十九年;租期內該地區完全歸英國管轄。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時間:1898年(光緒24年)6月9日;簽約地點:北京;中國與英國)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英語:The Convention for the Extension of Hong Kong Territory)在1898年6月9日由清朝政府和英國在北京簽訂。
  條約簡介:
  在甲午戰爭後帝國主義掀起的瓜分狂潮中,英國在華北與俄國抗衡,在華南與法國爭奪。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3月,法國正式嚮清政府提出在中國南部海岸建立煤棧的要求。英國政府得知後,立即出面干涉。19日,英國政府嚮清政府提出,如果將廣州灣(今湛江市)租藉給法國,將不可避免地引起包括英國在內的其他列強的類似要求。並表示,對英屬香港來說,擴展九竜地界是迫切需要的,衹是由於怕給其他列強以藉口,英國纔沒有提出。如果法國獲得讓與權,英國决不“剋製”。
  由於有沙俄的支持,法國侵略者的氣焰囂張。清政府被迫於4月10日同意,租藉廣州灣。英國看到法國勒索成功,便嚮清政府提出要求“補償”,以維護“均勢”。24日,英國公使竇納樂照會清政府,提出五項要求:不得將西南諸省的築路、開礦獨占權讓與法國;開南寧為商埠;嚮英國保證不割讓廣東和雲南;允許英國修築滬寧鐵路;租藉九竜,展拓香港界址。對英國的這些要索,清政府不敢全然拒絶,也不敢統統應允。衹好采取折衷方法,對給予路權及租藉九竜表示同意,對於開放南寧及簽訂不割讓廣東、雲南的協議表示異議。在租藉九竜問題上,清政府曾提出英國不得在九竜山上修築炮臺,被英國公使斷然拒絶。清政府無可奈何,6月9日,李鴻章、許應?與英國公使竇納樂在北京正式簽訂了《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專條的主要內容是:中國將1860年英國所奪占的尖沙嘴以外的九竜半島的其餘部分,即從深圳灣到大鵬灣的九竜半島的全部,租與英國99年;租期內租藉地歸英國管轄。租藉地陸地面積376平方英裏,其中大陸286平方英裏,島嶼90平方英裏,較原香港行政區陸地面積擴大了約11倍,租藉地水域較前擴大四五十倍。
  這一專條是一個赤裸裸的掠奪性條約。但英國對專條規定仍不滿足,繼續在一係列問題上製造麻煩。專條明確規定,中國保留對九竜城及其附近碼頭的管轄權。但專條締結後,英國就以“發現中國官員在九竜城內行使管轄權,與香港防務軍事要求不合”為藉口,蠻橫無理地勒令在九竜城內的中國官員撤走。在遭清政府拒絶後,英國竟於1899年5月出動軍隊強占九竜城,驅趕守城官員和城內百姓,其強盜嘴臉暴露無遺。同時,英國又通過1899年3月的《香港英新租界合同》《香港英新租界水面照會》等約章文件繼續擴大租藉面積,使租藉地成為完全由英國管轄的殖民地。
  條約原文:
  一八九八年六月九日,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
  溯查多年以來,素悉香港一處非展拓界址不足以資保衛,今中、英兩國政府議定大略,按照粘附地圖,展擴英界,作為新租之地。其所定詳細界綫,應俟兩國派員勘明後,再行畫定。以九十九年為限期。又議定,所有現在九竜城內駐紮之中國官員,仍可在城內各司其事,惟不得與保衛香港之武備有所妨礙。其餘新租之地,專歸英國管轄。至九竜嚮通新安陸路,中國官民照常行走。又議定,仍留附近九竜城原舊碼頭一區,以便中國兵、商各船、渡艇任便往來停泊,且便城內官民任便行走。將來中國建造鐵路至九竜英國管轄之界,臨時商辦。又議定,在所展界內,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産業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築造炮臺等,官工需用地段,皆應從公給價。自開辦後,遇有兩國交犯之事,仍照中、英原約、香港章程辦理。查按照粘附地圖所租與英國之地內有大鵬灣、深圳灣水面,惟議定,該兩灣中國兵船,無論在局內、局外,仍可享用。
  此約應於畫押後,自中國五月十三日,即西歷七月初一號開辦施行。其批準文據應在英國京城速行互換。為此,兩國大臣將此專條畫押蓋印,以昭信守。此專條在中國京城繕立漢文四份、英文四份,共八份。
  大清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
  經筵講官禮部尚書許
  大英國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竇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西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六月初九日
  本專條於一八九八年八月六日在倫敦交換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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