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諸司官考滿朝覲之製的製定

國度: 中國  

朝政: 明代

國君紀年: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九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376年十二月10日

終結時間: 1376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洪武九年 (1376)十二月初十日,朱元璋命中書省吏部定諸司官考滿朝覲之製,規定;諸司正佐首領、雜職官,俱以九年為滿。各處有司知府以實歷俸日月為始,三年一朝覲;其佐貳官及知州、知縣,每三年一朝覲。倉庫司局錢𠔌官吏,以歷俸周歲為滿,收受少的,以數付代官給由;收受多的,以半俸守支,畢日給由。雖經改除,亦以九年通論。省、府、臺、六部、各布政司、各都司、各按察司、各衛、各相府等衙門椽史、令史、典吏、捨人、知印、宣使、奏差,已有資格出身的,以九年為滿;有司吏以歷俸三年為滿;如縣吏、州吏升府,方入省註,一任入流註用。其布政司等衙門典吏歷俸三年,許於相應衙門內轉升;令史、書吏俱以九年為滿。洪武十一年三月初五日,河間知府楊冀安等考績來朝,朱元璋對吏部臣說:“考績之法,目的是旌別賢否,以示勸懲。今官員來朝,宜察其言行,考其功能,課其殿最,第為三等:稱職、無過的為上,賜坐而宴;有過而稱職的為中,宴而不坐,有過而不稱職的為下,不預宴,序立於門,宴者出然後退。庶使有司知所激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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