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都指揮使司的改立
| 事件經過:
明初,在各行省置行都督府,設官與都督府相同。洪武三年(1370),設杭州、江西、燕山、青州四都衛。洪武四年,置各都衛斷事司,以理軍官、軍人詞訟。其後,又浙次置河南、西安、太原、武昌、大同、成都、福州、建寧、廣東、廣西、定遼都衛和西安行都衛。又以都衛節制方面,職係頗重,從朝廷選擇升調,不許世襲。洪武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朱元璋下詔,並改在外各處所設都衛為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於是,改燕山都衛為北平都司、西安都衛為陝西都司、太原都衛為山西都司、杭州都衛為浙江都司、江西都衛為江西都司、青州都衛為山東都司、成都都衛為四川都司、福州都衛為福建都司、武昌都衛為湖廣都司、廣東都衛為廣東都司、廣西都衛為廣西都司、定遼都衛為遼東都司、河南都衛為河南都司,改西安行都衛為陝西行都司、大同都衛為山西行都司、建寧都衛為福建行都司。在京留守都衛改為留守衛指揮使司;原轄天策、豹韜等八衛俱為親軍指揮使司,水軍左右二衛為指揮使司,俱隸大都督府。洪武十五年增置貴州、雲南二司都。後改北平都司為北平行都司(永樂元年改為大寧都司。宣德年間又置萬全都司、四川行都司(治建昌)、湖廣行都司(治鄖陽)。共十六都司、五行都司。都司設都指揮使一人 (正二品),都指揮同知二人(從二品),都指揮僉事四人(正三品)。其屬: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吏目各一人;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倉庫、草場,各設大使、副使一人。行都司設官與都司相同。都司掌一方的軍政,各率其所轄衛所隸於五軍都督府,而聽命於兵部。凡都司並流官,或得世官,歲撫、按察其賢否,五年考選軍政而廢置。都指揮使及同知、僉事,常以一人統司事,稱掌印,一人練兵,一人屯田,稱僉書。巡捕、軍器、漕運、京操、備禦諸雜務,並選充任,不被選充的稱帶俸。凡備倭守備行都指揮事的,不得違牙、升公座。凡呈送朝廷的吉兇表箋,序銜布、按二司之上。經歷、都事,典文移;斷事,理刑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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