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刘惟谦详定《大明律》

国度: 中国  

朝代: 明代

国君纪年: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六年

事件类型: 热门

开端时间: 1373年10月22日

终结时间: 1373年  

地点: 中国

事件经过:

  朱元璋平武昌,即命议律令。吴元年(1367)冬十月,又命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杨宪、傅瓛、刘基、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朱元璋告谕:“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寅绿为奸,同时,网密则水无鱼,法密则国无全民。你们可悉心考究,日具刑名条目呈送,我将亲自斟酌。”同年十二月律令成。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为使百姓周知,又将与民间所行事宜有关的,分类编集,训释其义,名《律令直解》,颁布郡县。洪武六年刊《律令宪纲》,向诸司颁行。又令儒臣同刑官共讲《唐律》,每天二十余条。朱元璋择其可行的定夺。同年闰十一月二十二日,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洪武七年二月编成。篇目皆以《唐律》为准,列有五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篇目有名例、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中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一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共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宋濂作《进大明律表》呈朱元璋,命颁行天下。后因刑部奏言,比年律条增损不一,在外理刑官及初入仕者不能尽知,致使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使知所遵守。于是,朱元璋遂命翰林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的参考折衷,以类编附旧律,改《名例律》,初附于断狱下,洪武二十二年八月编成,载之篇首。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名例》一卷十七条;《吏律》二卷,职制十五条,公式十八条,《户律》七卷,户役十五条,田宅十一条,婚姻十八条,仓库二十四条,课程十九条,钱债三条,市廛五条;《礼律》二卷,祭祀六条,仪祭二十条;《兵律》五卷,宫卫十九条,军政二十条,关律七条,厩牧十一条,邮驿十八条;《刑律》十一卷,盗贼二十八条,人命二十条,斗殴二十二条,骂詈八条,诉讼十二条,受赃十一条,诈伪十二条,犯奸十条,杂犯十一条,捕亡八条,断狱二十九条;《工律》二卷,营造九条,河防四条。朱元璋命颁天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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