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封贈之禮的製定
| 事件經過:
洪武五年(1372)十一月二十三日,禮部奏定封贈之禮:凡文武官自一品至七品得贈其曾祖、祖父母及妻有差;功臣歿後加贈,則公封為王,侯封為公。沒於王事合加官爵封謚者,有司奏請;若領兵徵伐而陷沒者不許褒贈,或舊有勳勞合追封者,有司不得請,取自上裁。凡功臣喪葬之禮,有司臨時上請墳塋、亨堂、碑亭,官為修治。其壙內、房屋及亨堂加彩色,惟公及一品得用,其餘不許。文官至二品、武官至三品,或敕葬,或賜錢帛。公侯、省、府、臺、各指揮使之傢父母及妻喪,或遣官致祭及賜予,皆出自皇帝之恩。武臣沒於王事者,自迎柩至葬,凡七次遣官致祭;小祥、大祥,皆有司隨時上請,給賜之恩,取自上裁。指揮、千百戶亡歿有優給之例;從徵死事者全給;從徵病卒者給一半;邊上守禦病歿及從徵病還而卒者,不得援例優給,其有勤勞立功者,優給之恩,亦由皇帝裁定,有司不得奏請。朱元璋批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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