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封赠之礼的制定
| 事件经过:
洪武五年(1372)十一月二十三日,礼部奏定封赠之礼:凡文武官自一品至七品得赠其曾祖、祖父母及妻有差;功臣殁后加赠,则公封为王,侯封为公。没于王事合加官爵封谥者,有司奏请;若领兵征伐而陷没者不许褒赠,或旧有勋劳合追封者,有司不得请,取自上裁。凡功臣丧葬之礼,有司临时上请坟茔、亨堂、碑亭,官为修治。其圹内、房屋及亨堂加彩色,惟公及一品得用,其余不许。文官至二品、武官至三品,或敕葬,或赐钱帛。公侯、省、府、台、各指挥使之家父母及妻丧,或遣官致祭及赐予,皆出自皇帝之恩。武臣没于王事者,自迎柩至葬,凡七次遣官致祭;小祥、大祥,皆有司随时上请,给赐之恩,取自上裁。指挥、千百户亡殁有优给之例;从征死事者全给;从征病卒者给一半;边上守御病殁及从征病还而卒者,不得援例优给,其有勤劳立功者,优给之恩,亦由皇帝裁定,有司不得奏请。朱元璋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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