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鄉飲酒禮的舉行
| 事件經過:
朱元璋見海內晏安,思化民俗,詔有司舉行鄉飲酒禮,於是命禮部取禮儀及唐宋之製,參考周官屬民讀法之意,定立其儀。洪武五年(1372)四月二十一日禮部奏議:在內應天府及直隸府州縣,每年春正月、鼕十月,有司與學官率:亡大夫之老者在學校舉行。在外行省所屬府州縣,與京師同。民間裏社,以百傢為一會,由糧長或裏長主持。百人之內,以年最長的為正賓,其餘以齒序坐,每季在裏中舉行一次。所用酒饌,不要奢侈,誦謗刑部所編律令及申明戒諭書。武職衙門,在內各衛親軍指揮使司及指揮使司,凡鎮守軍官,每月初一日亦以大都督府所編戒諭書,率僚佐誦讀。如此則衆皆知所警而不犯法,朱元璋批準。著為令。洪武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詔頒鄉飲酒禮圖式於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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