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拉薩條約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清德宗光緒三十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904年

終結時間: 1906年  

地點: 拉薩

事件經過:

  英軍攻陷拉薩,達賴十三世出走青海。中英簽訂《拉薩條約》  
  光緒三十年(1904)七月二十八日,統帥英軍入侵西藏的榮赫鵬,逼迫西藏哲蚌、色拉、噶爾丹三大寺的寺長羅生戛爾曾等人在拉薩簽訂了《拉薩條約》。該條約共十款,主要內容為:開放江孜、噶大剋、亞東為商埠,江孜、拉薩通道上的炮臺山寨一律削平;嚮英國賠款五十萬英鎊。其中第九款規定:除非得英國同意,西藏地方土地不得出讓予外國,西藏地方一切事宜不準外國干涉,不準外國在西藏地方取得鐵路、電訊、礦業等權利。條約送北京,清政府拒不簽字,並電令駐藏大有泰改約,但英方代表榮赫鵬不予理睬。光緒三十一年(1905),清政府又派唐紹儀、張蔭棠等赴印度再同英方談判。英國代表要唐在《拉薩條約》上簽字,唐指出英國與西藏定經無效,應與中國政府重新定約,並擬定約稿,將《拉薩條約》第九款全部刪除,加“英國無有侵占西藏之意”等語。英方接受重新議約原則,但力圖否認中國對西藏地方的主權,並製造宗主權謬論。唐紹儀對此據理駁斥,堅持中國對西藏的主權不容侵犯。談判由僵持而最後停頓。至光緒三十二年(1906),中英在北京重開談判。四月四日,簽定《中英續增藏印條約》,把《拉薩條約》作為附約。約中規定“英國國傢應允不占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國傢亦應允不準他外國干涉藏境及其一切政治。”對於《拉薩條約》第九款的內容,該條約中規定:“除中國獨能享受外,不許他國國傢及他國人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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